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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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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根据《2014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粤环〔2014〕13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企业编制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备案。
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预案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二)技术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三)预案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四)实施与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五)预案修订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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